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普惠性资源短缺依然是主要矛盾。城市入公办园难、入普惠性民办园难、就近入园难、流动人口子女入园难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中西部农村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留守儿童集中地区和人口分散地区入园率整体偏低。
——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和运行保障机制尚未普遍建立。绝大部分地区幼儿园教师工资和日常运行主要依靠收费,家长负担较重。农村幼儿园办园条件差,运转困难。
——师资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教师数量短缺、工资待遇低、队伍不稳定的现象仍普遍存在,专业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幼儿园保教质量参差不齐。一些幼儿园办园行为不规范,“小学化”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改革和发展的任务还很重。
为解决好上述问题,教育部正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下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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